ZBGS—2016—40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和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6年8月4日
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162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被稽察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以书面形式提交稽察报告;
(三)考察、选聘稽察专家,组织、承办稽察员和稽察专家的相关培训;
(四)配合上级稽察部门对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五)承担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水利稽察办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
第七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八条 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时,市水利稽察办组织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成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市水利稽察办工作人员、稽察专家、专业机构人员。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十条 稽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稽察,包括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项目报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供图进度及有关验收中施工质量评价意见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的稽察,以及建后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 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编制和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 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稽察,包括对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稽察。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稽察,包括对资金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稽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稽察,包括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稽察。
第十六条 市水利稽察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工作稽察。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须对项目建设活 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也可以对要求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市水利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制定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十九条 被稽察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全面提交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稽察工作内容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薄及其他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一条 现场稽察结束后,市水利稽察办采用口头交换意见或书面稽察报告的形式,通报稽察情况。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二条 稽察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意见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七)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专项稽察报告可根据具体稽察内容编制。
第二十三条 稽察报告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审查后,向项目法人通报稽察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市水利稽察办报告。市水利稽察办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四)依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其不良评价意见, 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 号)处理,取消其进入水利建设市场资格,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
(五)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责任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
(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市水利稽察办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稽察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利稽察办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水利稽察办直至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水利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
(二)项目开工同时,建设单位需填写《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表》(该表格另行公布),报送市水利稽察办;
(三)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水利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 年9 月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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