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珠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共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第二章为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主要规定了为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划分,市、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及法定要求。第三章为质量监督,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监督时限、监督程序、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以及可采取的措施。第四章工程为质量检测,主要规定了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执行的标准和要求,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监督抽检、飞行检测的方法、方式、标准提出了要求和规定,对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出了要求。第五章为监督档案,主要规定了质量监督档案的构成及归档要求。第六章监督检查违规处理,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违规处理,对检测单位违反相关规范规程出具不真实报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列为“黑名单”管理。第七章附 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二)《办法》的特点
一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办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分工、内容程序、措施手段、调查处理等各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便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机构、项目参建各方、检测单位及水利建设市场相关人员理解与运用,有助于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效能,形成监管严格、次序良好、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二是可操作性强。《办法》对行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政府部门,尤其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畴进行了细化规定,规范了监督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置要求,明确将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质量评定标准、复核责任主体资质、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抽检、核备工程质量结论等纳入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畴,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活动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力(措施)。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办法》针对与水利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检测活动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检测方案报备、异常情况报告、取样见证、监督检测等要求;对飞行检测的实施范围及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可有效打击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办法》对于检测单位出具不真实报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黑名单”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违法检测行为具有震慑作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检测活动规范有序。
二、《办法》中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划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办法》第二章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是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开展市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并指导各区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不具备设立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条件的,可采取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开展相应的质量监督工作。在区级质量监督机构未建立前,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可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区属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三、《办法》对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要求是?
答: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相关职责范畴主要包括:受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签署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制定项目质量监督计划、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核备工程质量结论等。
四、《办法》如何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活动?
一是要求检测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实行月报制度,每月末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所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月汇总情况报告;建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档案;建立检测检验不合格或者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二是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方案,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三是规定了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具体要求,确保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四是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飞行检测的相关要求。五是明确对于检测单位出具不真实报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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