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省水利厅修订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一)国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严格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意识,强化项目法人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主体责任。
(二)贯彻水利部文件的要求。水利部于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印发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规范性文件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水规范字〔2018〕1号)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于2021年12月1日已到期自动实效,亟需重新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的修订遵守上位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办法》的目的和思路明确,主要针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5个质量责任主体,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简单明了,操作性强。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3—10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11—15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要求及管理,明确了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档案管理制度。第16—19条,规定了质量责任追究条件、责任追究、责任处罚及信用惩戒。第20条,规定了实施时限。附件包括承诺书、授权书、责任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式样。
三、《办法》中对启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办法》中对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的保障措施,具体实行什么制度?
《办法》中明确,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一书两牌”制度——开工前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同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档案。
五、怎么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办法》中规定,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六、在追究质量终身责任同时将怎样实行信用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所管辖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信息,及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惩戒。
七、下一步对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有何考虑?
为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检查督查,将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二)建设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所管辖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信息;实现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与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
(三)加强信用监管,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失信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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