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2-34
珠水〔2022〕59号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完善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
2022年7月13日
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需在执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一并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供政务业务管理部门在履行政务工作时共享使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维护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即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业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工作,落实数据共享和政务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数据。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水利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章 基本信息管理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将信用档案同步共享至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依法公开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水利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通过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查验该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未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时对该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查验有关信息。
第三章 良好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在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如实填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档案。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在珠海市范围内适用。
第七条 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获得优质工程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等表彰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受表彰的证书(奖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扫描件;填报优良工程、文明工地等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有关要求执行。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上传名称变更佐证材料。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在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填报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进行信用分值加分,并依法对社会公开。
同一项目,如有获得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的,已获得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加分予以撤销。
第九条 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限为3年,相关表彰文件印发之日为加分起始日;业绩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为2年,从单位工程验收之日为加分起始日。各单位可在加分有效期内通过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申请加分。
第十条 水利工程优质奖应当经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行业协会颁发方予认可。
第四章 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应用
第十一条 本市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本市内依法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未依法建立信用档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零。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综合评分≥11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110分>综合评分≥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100分>综合评分≥8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综合评分<8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记录在信用档案并通过珠海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分值已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1号)发生加分或者扣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将直接予以采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企业。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不低于评分总值10%权重,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10分的按110分计算)乘以评分占比权重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分值较低主体的信用分值计算信用得分。
非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使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得分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市场主体在本市的动态信用得分=省水利动态信用分值+珠海水利动态信用加分。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14日。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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